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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