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按程序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