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对案件风险防控薄弱、风险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机构,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