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用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非现场监管,并将案件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研判并跟踪监测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变化趋势,并对案件风险较高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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