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