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