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任务要求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确保案件风险整体可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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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