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任务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谈话、工作述职中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对案件风险防控薄弱的部门负责人和下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开展专项约谈。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