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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