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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