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评估程序第九条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