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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