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