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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