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