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