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