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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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