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