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