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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