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