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