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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