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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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