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评估程序第十三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