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