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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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