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各医院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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