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