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 (二)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 (四)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核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 (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不与行政复议机关在共同应诉工作中沟通、配合,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无正当理由,不予书面答复或者逾期作出答复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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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