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的; (二)反复发生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反复发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 (四)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 (五)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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