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