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检举和反映问题等事项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审查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未履行信访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履行该职责的行为; (三)对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答复的行为; (四)未设定申请人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