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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