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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