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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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