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