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20日起实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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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