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20日起实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