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