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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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