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不予查处的;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检举、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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