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