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