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障监督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障监督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