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