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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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