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