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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