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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