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