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四十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