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