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