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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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