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第三十四条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