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